本會舉辦佛法講座於2月份課程,照預定時間舉行•請各位學員注意上課時間.

。組織章程
南岩慈善功德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南岩慈善功德會(以下簡稱本會)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定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宗旨如下:
一、以行善佈施來喜捨殘困,及急難眾生,自利利他。
二、以倫理綱常來啟醒人心,令群迷眾生,自度度他。
三、以悲智雙運來精進佛道,導有情眾生,自覺覺他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並得依法設定分級組織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級機構。
前項分級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級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五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辦理:社會服務、慈善工作、宗教活動、義診活動、愛心活動等事項。
二、辦理:啟迪人心向善,深入佛法,啟發妙智慧及心靈哲學講座與活動。
三、關於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四、關於主管機關、有關單位或團體委辦事項。
五、提供優良學生獎(助)學金。
六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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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會 員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願繳納常年會費,具正知正見
慈悲且無不良嗜好習慣者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願繳納常年會費之機關或公、民營事業機
構、私法人團體。
三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,隨喜樂捐或願意義務協助本會
所推行之各項任務、工作者。
四、榮譽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。
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
代表)為一權。
但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,個人、團體會員逾二年未行
使繳納常年會費義務,經通知仍未繳納者,暫停會籍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
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
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除其會員資格:
一、死亡。
二、住址遷移未主動報知本會,致行方不明失去聯繫者。
三、兩年內在財力、人力上從不作任何貢獻或從未參與會議及會務活動者。
四、不遵守本會規章損害本會會譽,阻礙本會會務推展者。
五、侵占或毀損本會會產、財物者。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經理事會通過即生效(但應於三個
月前預告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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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,在召開會員代
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
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組織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
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
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
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
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
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
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
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已一次為限。
第廿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。
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
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
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
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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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會議
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並任會議主席,召集時
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
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。
第廿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
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
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
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
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
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第廿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壹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
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
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
席。
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
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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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。
二、會員捐款。
三、委託收益。
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
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表、
員工待遇表、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出理監
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
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
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
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
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
有。
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費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
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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